37 勞動基準法及其子法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特別休假為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勞工生涯中所有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B)我國勞工每年之特別休假日數,最高為20日
(C)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不論任何原因雇主皆須發給工資
(D)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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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21), C(210), D(568), E(3) #311604

詳解 (共 10 筆)

#64805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79勞動二字第二一八二七號函
本會79.8.7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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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754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2815/

勞動部這篇106年7.12號的新聞稿第一段有提到

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


所以選項C應該也是正確的才對。請阿摩應該將答案改成C.D皆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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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125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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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7321
100年 - 100年 - 100年地方特考五等考試_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7226 #7226 --9題

 勞基法38條修改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修法後C選項為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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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7456
原本答案為C,D,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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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788
勞動基準法 第38條於105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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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087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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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1305
勞基法第 38 條 勞工在(A)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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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8207
原答案D正確,因法令修改後C也正確,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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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7719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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