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地方議會每年審議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得延長會期; 關於延長會期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地方行政首長之要求
(B)由議員代表(含議長、主席)三分之一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
(C)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 15 日,縣(市)議會與鄉(鎮、市) 民代表會不得超過 10 日
(D)延長之會期,不得做為議員質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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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85), C(525), D(41), E(0) #322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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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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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587
正確選項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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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4條規定,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時,得延長會期。
  • 延長會期的條件包括:應地方行政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議員/代表(含議長、主席)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因此,A 和 B 的敘述是正確的。
  • 延長之會期,不得做為議員質詢之用,此為避免地方議會濫用延長會期進行不必要的政治攻防,確保議事效率。因此,D 的敘述是正確的。
  • 關於會期延長的日數限制:
    • 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 10 日。
    • 縣(市)議會不得超過 5 日。
    • 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 5 日。
  • 選項 C 敘述「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 15 日,縣(市)議會與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 10 日」,與法定日數(直轄市 10 日,縣市及鄉鎮市 5 日)不符,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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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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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34條 2.前項每年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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