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地方議會每年審議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得延長會期;
關於延長會期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地方行政首長之要求
(B)由議員代表(含議長、主席)三分之一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
(C)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 15 日,縣(市)議會與鄉(鎮、市) 民代表會不得超過 10 日
(D)延長之會期,不得做為議員質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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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85), C(525), D(41), E(0) #3225333
統計: A(82), B(85), C(525), D(41), E(0) #3225333
詳解 (共 2 筆)
#7273587
正確選項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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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4條規定,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時,得延長會期。
- 延長會期的條件包括:應地方行政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議員/代表(含議長、主席)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因此,A 和 B 的敘述是正確的。
- 延長之會期,不得做為議員質詢之用,此為避免地方議會濫用延長會期進行不必要的政治攻防,確保議事效率。因此,D 的敘述是正確的。
- 關於會期延長的日數限制:
- 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 10 日。
- 縣(市)議會不得超過 5 日。
- 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 5 日。
- 選項 C 敘述「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 15 日,縣(市)議會與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 10 日」,與法定日數(直轄市 10 日,縣市及鄉鎮市 5 日)不符,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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