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民法上租賃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租賃契約為要物契約
(B)租賃契約為財產權利用型契約
(C)租賃契約為無償契約
(D)租賃契約為要式契約
統計: A(1305), B(2435), C(200), D(1282), E(0) #1782893
詳解 (共 10 筆)
租賃契約為:財產權利用型契約,有償契約,不要物契約,不要式契約。
我的背法:
要物與不要物(諾成):
要物契約:寄託 借貸 (ㄐ開頭的,因為很ㄐ掰,所以都要求物品) 。其它買賣 租賃...等都是不要物契約。
要式與不要式:
要式:租賃(人事保證 終身定期金 合會 倉單 一年以上不動產租賃)。其它租賃或買賣 借貸...等都是不要式。
所以只要背下面這些就好,其餘反推:
要物:寄託 借貸
要式:租賃(5大項)
契約的類型:「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之成立,原則上只須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無須以特定方式為之,即為「不要式契約」。「訂婚」、「借貸」、「承攬」、「和解」、「保證」、「旅遊」等,均為「不要式契約」。
契約,應依一定方式締結者,為「要式契約」。「終身定期金契約」、「人事保證契約」、「兩願離婚契約」等,均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740條、第756條之1第2項、第1050條),即為「要式契約」。
應注意者,民法第760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係指「物權行為」之「書面」;而「債權行為」之「書面」,因而「買賣不動產」或「約定設定抵押權之債權契約」,均為「不要式契約」,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
契約,得由當事人請求「公證」。實務上最常見者,是「租賃契約」之「公證」。租約,不以公證為其生效要件;但租約經公證者,出租人得請求載明承租人不依約定時期支付租金或租約終止而不返還租賃標的物時,得逕行強制執行,而無須先進行訴訟(公證法第13條第1項),此為「租約公證」之最大實益。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note_book.php?bsid=10614¬eid=13669#99#ixzz5ZczcgbWn
所謂「要物契約」又稱為「踐成契約」,即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交付標的物於他方始能成立的契約。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即成立契約者為諾成契約。以下依法舉例使用借貸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說明之:
使用借貸契約--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此契約之成立效力,依法定文字解釋,必須交付借貸之物於他方。(例如你向我借一台電腦,不是我與你約定合意就成立的,而是我還必須把電腦交給你使用,才算成立,否則僅諾成就算,你不是就即刻須負有給付還返我標的物之義務?)
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理由同上,比如你向我借錢我同意,若契約在我同意時即成立,我沒給你要借的錢,那你不是就開始負擔要還我錢的義務?
要物行為有~使用借貸、寄託、定金、消費借貸契約。
口訣:使寄金消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note_book.php?bsid=10614¬eid=3949#99#ixzz5ZczpEfqi
民法上,租賃契約的性質(整理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網站)
一、繼續性契約:分為定期和不定期,但都需要經過一定之期限,也因此產生契約終止的適用。
二、有償契約:出租人提供物的使用效益,承租人提供租金對價。→(C)
三、不要式契約:口頭約定可以,不以書面為限。但不動產租賃契約逾1年以上,則為要式契約。→(D)
其他選項
→(A)要物契約:指契約的成立,除了意思表示(口頭/書面)之外,還必須要有交付標的物之行為,例如:押租金、定金、消費借貸、寄託等。
→(B)財產權利用型契約:租賃契約基於其有償的特性(C),且標的物為物,因此為財產權利用型契約。
[資料來源:敦弘、羅格思、章庠,2019,2020年法學緒論〔水利會招考〕,千華數位,頁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