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直轄市政府為興建捷運,擬成立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並將成立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預算送該直轄市議會審議。惟議會審查該筆預算時作成決議:「預算應俟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通過後,始能動支。」並作成附帶決議:「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人選應送議會同意後始得晉用。」如直轄市長認為侵害其人事權,為保障其人事權,應如何處理?
(A). 決議及附帶決議均屬違法,向議會說明無法照辦
(B). 議會的決議及附帶決議一定要遵守,等議會通過捷運公司組織自治條例後再動支,並將董事長及總經理送議會同意後再行晉用
(C). 決議及附帶決議均屬違法,向議會提出覆議
(D). 有關應將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通過後,始能動支部分,依議會決議辦理。附帶決議部分,向議會說明無法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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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05), C(272), D(962), E(0) #388573

詳解 (共 5 筆)

#579434
D 地制法第41條:預算案附帶決議由地方自治團體參照<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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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27
附帶決議..違反人事任命..直轄市人事任命主人察風及秘書長需要特別法律定之...故干涉人事任命權..違反法律
故無法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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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80
第 41 條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 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 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 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之。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 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 決議,應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參照法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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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270
請問這題該如何解?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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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131
所以這題的意思是,董事長與總經理的任命,是由市長決定的,不必經由議會同意。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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