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
(B)犯罪矯正機關為達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
(C)公務員身分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D)行政機關就私權爭執所為之行政裁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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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0), B(1684), C(298), D(488), E(0) #3428566
統計: A(990), B(1684), C(298), D(488), E(0) #3428566
詳解 (共 9 筆)
#6387456
關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司法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2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3條規定,司法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但實體法規範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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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犯罪矯正機關為達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3項第4款
犯罪矯正機關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依同條第3項第4款,明確排除程序規定之適用,但實體法部分(如行政法一般原則)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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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3 條 (適用範圍) I.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II.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A):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III.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B)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D)。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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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務員身分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行政程序法》第3條並未排除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如薪資、退休金爭議)適用行政程序法。
- 公務員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若涉及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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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機關就私權爭執所為之行政裁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3項第5款
行政機關處理私權爭執之裁決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3項第5款明文排除程序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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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2522
(A) 司法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應改為「程序規定」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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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3 第二項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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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7983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A)。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B)。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D)。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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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246
關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司法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
- 選項錯誤將「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涵蓋為全部,實際上《行政程序法》第3條只排除程序規定,不排除實體規定適用
(B) 犯罪矯正機關為達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
-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4款明文規定:「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 也就是說,這類行為不受程序規定(如陳述意見、聽證等)之約束,但仍受實體規範及一般行政法原則(如比例原則、法律保留等)之拘束
(C) 公務員身分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行政程序法》第3條雖對人事行政行為之程序排除,但改變身分或對公務員權益或財產請求之重大影響,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
(D) 行政機關就私權爭執所為之行政裁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5款指出,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例如土地所有權爭議之裁決),但不排除實體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3條
-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A)
三、監察機關。 -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B)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D)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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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9861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B 正確原因
《行政程序法》:: 這部法律兼具程序法與實體法的性質。
1.程序方面:: 規定了行政機關和管轄、當事人、迴避、程序開始、調查證據、期日期間、送達、聽證等程序事宜。
2.實體方面:: 涵蓋了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計畫、行政指導等實體內容。
1.程序方面:: 規定了行政機關和管轄、當事人、迴避、程序開始、調查證據、期日期間、送達、聽證等程序事宜。
2.實體方面:: 涵蓋了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計畫、行政指導等實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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