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種情形,非高雄市議會得召開臨時會之事由?
(A)高雄市市長請求召開
(B)高雄市議會議長請求召開
(C)高雄市議員四分之一請求召開
(D)高雄市政府移送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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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79), C(599), D(77), E(0) #2770267

詳解 (共 3 筆)

#5138738
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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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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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646

延長會期

a.應直轄市長之要求

b.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十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a.應縣市長之要求

b.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五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a.應鄉鎮市長之要求

b.由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五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臨時會

a.直轄市長之請求。

b.議長請求或議員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a.縣市長之請求

b.議長請求或議員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a.鄉鎮市長之請求

b.主席請求或代表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召開

議長應於10日內召開

議長應於10日內召開

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

會期

每次不得超過10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8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每次不得超過5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6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每次不得超過3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5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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