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所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A)衛生主管機關命廠商甲將抽驗不合格之食品下架回收
(B)金融主管機關撤銷未於期限內開始營業之證券商乙之證照
(C)招標機關對冒用他人名義投標者作成不予開標之決定
(D)招標機關通知以偽造證件投標之廠商丁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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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80), C(37), D(717), E(0) #2792237
統計: A(58), B(80), C(37), D(717), E(0) #2792237
詳解 (共 3 筆)
#6089648
第2 條(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立法理由
一.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僅限於本條各款所定「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並以「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其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因與行政罰之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無本法之適用。
二.此外,行政機關對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是否屬本法所規範之「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而有本法規定之適用,應視其撤銷或廢止之原因及適用之法規而定,未可一概而論。例如證券交易法第59 條第1 項規定:「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或其分支機構經許可並登記後,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之「撤銷」,即不屬本法所規範的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三.又依稅捐稽徵法第24 條規定所為限制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限制其減資或註銷登記及限制出境之處分,及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定所為限制船舶及相關船員離境之處分,均屬保全措施,不具裁罰性,亦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無本法規定之適用。
一.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僅限於本條各款所定「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並以「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其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因與行政罰之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無本法之適用。
二.此外,行政機關對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是否屬本法所規範之「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而有本法規定之適用,應視其撤銷或廢止之原因及適用之法規而定,未可一概而論。例如證券交易法第59 條第1 項規定:「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或其分支機構經許可並登記後,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之「撤銷」,即不屬本法所規範的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三.又依稅捐稽徵法第24 條規定所為限制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限制其減資或註銷登記及限制出境之處分,及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定所為限制船舶及相關船員離境之處分,均屬保全措施,不具裁罰性,亦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無本法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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