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機關爭議案件」?
(A)臺北市認為其憲法上的地方自治權限為中央所侵害
(B)考試院認為其關於考試行政的權限為行政院所侵害
(C)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所制定某個法律中的條文,致使其行政權被侵害
(D)臺北市認為其地方制度法所保障的自治權限為新北市所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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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 B(1717), C(528), D(562), E(0) #2939489
統計: A(336), B(1717), C(528), D(562), E(0) #2939489
詳解 (共 6 筆)
#5675185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65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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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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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8311
憲法訴訟法
第 65 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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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9090
第 65 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1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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