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受僱於乙,負責開車送貨。某日,甲送貨途中,因違規左轉而撞到行人丙,丙有醫療費用等支出。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B)除乙證明其選任甲及監督甲之職務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外,丙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C)丙得同時或先後向甲或乙請求賠償其全部損害
(D)若乙向丙賠償後,乙對甲無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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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253), C(338), D(2647), E(0) #3143878
統計: A(71), B(253), C(338), D(2647), E(0) #3143878
詳解 (共 4 筆)
#5932972
民法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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