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針對行政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之界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之界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為之
(B)行政機關作成之通知書,都只是觀念通知並不會是行政處分
(C)行政機關之公文書中雖記載不得訴願之字樣,但依實質判斷仍可能為行政處分,因而即可訴願
(D)行政處分違法時,仍有行政處分之存在,只是該違法行政處分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不同規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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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640), C(176), D(127), E(0) #2799469
統計: A(19), B(2640), C(176), D(127), E(0) #2799469
詳解 (共 6 筆)
#5245729
釋字423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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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1205
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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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8448
請問大家知道C為什麼對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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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216
司法院釋字 第423號:
行政機關若以「通知書」名義製作文件,但內容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即使說「不得訴願」,仍應視為行政處分,否則違反憲法保障的訴願與訴訟權。
? 例如:
• 如果稅捐機關寄來「補稅通知書」,要你繳錢 → 那是行政處分。
• 如果只是寄「說明信」提醒要報稅 → 那只是一般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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