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姓名更正作業,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無論是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並列登記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
(B)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不限次數
(C)辦理回復傳統姓名者,其配偶及子女之戶籍相關資料,應隨同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
(D)未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在臺灣省光復後初次設籍時,自定之姓氏均得持續沿用
統計: A(481), B(18), C(296), D(83), E(0) #3034970
詳解 (共 3 筆)
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
四、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其登記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申報者為準。(A)
五、辦理第二點姓名變更或更正者,其配偶及子女之戶籍相關資料,應隨
同變更,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為之。(C)
七、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B)
八、未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在臺灣省光復初次設戶籍時,自定之
姓氏及父母姓名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申請更正:(D)
(一) 父子或同胞兄弟姐妹,或有血親關係之伯叔,因分居各自定姓氏,
致現用姓氏不同者,以同宗年齡最長者為準。
(二) 本人或其父母之姓氏,非我國所習見者。
(三) 同胞兄弟姐妹因分居,致民國四十三年譯註之中文父母姓名不相符
者,以父母或同宗年齡最長者所譯註之姓名為準。
(四) 民國四十三年譯註之父母姓名,與實際上仍生存或已死亡父母姓名
不符者。
依前項各款規定申請更正姓氏或父母姓名者,以一次為限。
九、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更正姓氏者,應提憑日據時
期戶籍謄本及光復初次設戶籍自定姓名時之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
之文件;無法提憑日據時期戶籍謄本者,得以相關年長親族二人以上
證明為之。
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申請更正父母姓名者,應提憑日
據時期戶籍謄本及譯註姓名時之戶籍謄本及父母相關戶籍謄本或其他
足資證明之文件;無法提憑日據時期戶籍謄本者,得以相關年長親族
二人以上證明為之。
姓名條例§4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A),不受§1 1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1 1項規定之限制。
| 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 四、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其登記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申報者為準。 |
姓名條例§1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1次);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1次)。但均以一次為限。(B)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國籍法§15 1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 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 七、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
姓名條例§12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C)
| 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 五.辦理第二點姓名變更或更正者,其配偶及子女之戶籍相關資料,應隨同變更,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為之。 |
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
八、未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在臺灣省光復初次設戶籍時,自定之姓氏及父母姓名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申請更正:(D) (一) 父子或同胞兄弟姐妹,或有血親關係之伯叔,因分居各自定姓氏,致現用姓氏不同者,以同宗年齡最長者為準。
(二) 本人或其父母之姓氏,非我國所習見者。
(三) 同胞兄弟姐妹因分居,致民國四十三年譯註之中文父母姓名不相符者,以父母或同宗年齡最長者所譯註之姓名為準。
(四) 民國四十三年譯註之父母姓名,與實際上仍生存或已死亡父母姓名不符者。
依前項各款規定申請更正姓氏或父母姓名者,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