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刑法第27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稱為:
(A)共同正犯
(B)不作為犯
(C)中止犯
(D)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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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395), C(8605), D(19), E(0) #137512

詳解 (共 2 筆)

#426369
刑法第27條 (中止"未遂"犯)
第一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已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減輕其行或免除其刑。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之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第二項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已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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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366
(中止"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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