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政黨及候選人得接受下列何者競選經費之捐助?
(A)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B)同一種選舉其他政黨或候選人
(C)非同一種選舉之其他政黨或候選人
(D)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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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167), C(1538), D(313), E(0) #131768
統計: A(163), B(167), C(1538), D(313), E(0) #131768
詳解 (共 6 筆)
#1021977
現在變政治獻金法的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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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522
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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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6650
第7條(捐贈政治獻金之限制)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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