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對於乙之作為不滿,遂於其直播線上公布乙之姓名、電話號碼、性別及教育程度,並請大家努力問候乙,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賠償。下列何者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列舉的個資保護範圍?
(A)姓名
(B)電話號碼
(C)性別
(D)教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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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 C(54), D(26), E(0) #3676136
統計: A(4), B(4), C(54), D(26), E(0) #3676136
詳解 (共 3 筆)
#7132602
甲對於乙之作為不滿,遂於其直播線上公布乙之姓名、電話號碼、性別及教育程度,並請大家努力問候乙,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賠償。下列何者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列舉的個資保護範圍?
(A) 姓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
(B) 電話號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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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A)、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C)、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B)、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C) 性別❌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雖然列舉了許多個人資料類型,但未明確單獨列舉「性別」這一項目。
- 雖然性別可能被解釋為「特徵」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的一部分,但在法條明文列舉的項目中,並未直接出現「性別」二字。
- 其他三個選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教育)都是法條明文列舉的個人資料類型。
(D) 教育程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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