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訴願之提起,至遲應於機關之行政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幾日內為之?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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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 B(331), C(1980), D(168), E(0) #2107949

詳解 (共 10 筆)

#5128062
行政處分到達 --30日-->提起訴願--3個月-->訴願決定--2個月-->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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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448

訴願法 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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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9694
    關鍵字 訴願之提起 至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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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796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
(共 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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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1116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
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
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
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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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1124
訴願代理權不因訴願人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願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
有變更、機關經裁撤、改組或公司、團體經解散、變更組織者,亦同。
訴願委任之解除,應由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
機關。
訴願委任之解除,由訴願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
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
人者,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
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
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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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627

1.訴願的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為之。

2.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為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

3.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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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114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
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
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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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7148
1.行政處分不服:30日內提起訴願
2.訴願結果不服:2個月內提起訴訟
3.交通違規裁決事件不服:30日內提起訴訟(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4.判決不服:20日內提起上訴
5.裁定不服:10日內提起抗告
6.告訴乃論之罪:6個月內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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