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警察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後進行詢問,卻漏未告知可以保持緘默,該犯罪嫌疑人不久後就自白犯罪。試問該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A)警察以詐欺方法取得自白,該自白無證據能力
(B)若法院認為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有證據能力
(C)若能證明警察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仍有證據能力
(D)若被告同意使用該自白,且法院認為適當,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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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192), C(3603), D(254), E(0) #630890
統計: A(176), B(192), C(3603), D(254), E(0) #630890
詳解 (共 8 筆)
#924262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
I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
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 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II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
者,準用前項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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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1889
回6F 小P ,
B選項,按刑事訴訟法158-2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漏未告知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之保持緘默權,須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始得作為證據。
故本題自白是否可取得證據能力須依上述法律規定,無法由法院自行認定是否有證據能力。
另,D選項,您的疑問應該是有關刑訴第159-5條規定吧?該條規定之客體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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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342
補充:在美國,此點只適用在非供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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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147
不太懂為什麼D選項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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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6204
(A)警察以詐欺方法取得自白,該自白無證據能力(X)
(B)若法院認為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有證據能力(X)
(C)若能證明警察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仍有證據能力(O)
(D)若被告同意使用該自白,且法院認為適當,有證據能力(X)
刑事訴訟法 第 158-2 條 (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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