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有關刑事訴訟第二審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B)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
(C)除上訴不合法之情況外,原審法院應速將本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D)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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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808), C(59), D(36), E(0) #1648032
統計: A(62), B(808), C(59), D(36), E(0) #1648032
詳解 (共 5 筆)
#2527783
刑訴第384 條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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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8006
(A)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O)
(B)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X;裁定駁回)
(C)除上訴不合法之情況外,原審法院應速將本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O)
(D)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O)
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 (第二審上訴之管轄)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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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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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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