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有關刑事訴訟第二審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B)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
(C)除上訴不合法之情況外,原審法院應速將本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D)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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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 B(2804), C(172), D(172), E(0) #923706
統計: A(299), B(2804), C(172), D(172), E(0) #923706
詳解 (共 10 筆)
#1158243
(A)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B)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C)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1項。(D)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
(C)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1項。(D)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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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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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3607
請各位考生注意一些算常考的細節:
強制律師制
民事訴訟第三審
刑事訴訟第二審,第三審不用強制...這部分也是有人倡議修法但一直沒修
未提出理由狀
民事訴訟第二審: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沒有提出也是可以,只是容易敗訴。
刑事訴訟第二審: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沒有提出也是可以,只是容易敗訴。
民事訴訟第三審:要看你有沒有律師:
沒有律師+沒有提出理由書,會先叫你趕快叫律師,再補提理由書。
有律師+沒有提出理由書,裁定駁回。
刑事訴訟第三審:不管有沒有律師,只要沒提出理由書,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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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527
2F你搞到民訴去了,民訴441刑訴361
我是覺得那些民刑訴的細節很頭痛,什麼四血三姻,三血二姻
光這兩科沒基礎的人就要花半年了,沒實務經驗光看條文還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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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480
(A)上訴不是應該提出上訴書狀於原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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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5413
第 361 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 362 條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 363 條
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而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者,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解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並通知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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