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及相關規定,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得因特定情形暫緩強制出國,下列何者並非得暫緩強制驅逐出國之情形?
(A)外國人罹患疾病而強制驅逐其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B)外國人懷胎五個月以上
(C)外國人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D)外國人之政治庇護申請案尚在審核程序中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154), C(38), D(1130), E(0) #1652450

詳解 (共 2 筆)

#2665824

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第6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緩強制驅逐出國,於其原因消失後,由移民署執行強制驅逐出國: 
  一、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驅逐其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罹患法定傳染病尚未治癒,因執行而顯有傳染他人之虞。 
  四、未滿十八歲、衰老或身心障礙,如無法獨自出國,亦無人協助出國。 
  五、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六、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緩強制驅逐出國之必要。 
  前項外國人,應由其本人及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或經移民署同意之人士,共立切結書,或請求其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協助,暫緩強制驅逐出國。 
  除以未滿十八歲原因暫緩強制驅逐出國者外,外國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得暫緩強制驅逐出國之情形者,並應檢附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有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者,並應檢附經移民署認定之證明文件。

 

29
1
#2481535
根據 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第六條...
(共 4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