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民法規定,有受領權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其請求之報酬原則上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價值之幾分之幾?
(A)十分之一
(B)十分之二
(C)十分之三
(D)十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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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42), B(108), C(688), D(48), E(0) #2127389
統計: A(4742), B(108), C(688), D(48), E(0) #2127389
詳解 (共 3 筆)
#3719079
民法 §805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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