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下列何種原因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應補償受益人因信賴
該處分致遭受之財產上損失?
(A)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B)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對公益有危害
(C)法規准許廢止
(D)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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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889), C(46), D(28), E(0) #2429625
統計: A(20), B(889), C(46), D(28), E(0) #2429625
詳解 (共 3 筆)
#5843256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 126 條
1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2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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