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縣政府對於縣議會的議決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政府 30 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議會覆議。但若出席之縣 議員有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縣政府應即接受該決議。但下列何者不在 此限?
(A)財產之處分
(B)縣政府提案事項
(C)特別稅課案
(D)預算案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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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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