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男、乙女婚後生下丙男、丁男。丙男成年後與戊女結婚,生下己男。在己八歲時,某日,丙男不幸
死亡,留下戊、己孤兒寡母,生活艱難。丁男經常予以關懷,遂與戊女日久生情,也與己男有良好互 動。丁男得否與戊女結婚?若戊同意,丁得否收養己?
(A)丁不得與戊結婚,亦不得收養己
(B)丁不得與戊結婚,但得收養己
(C)丁得與戊結婚,亦得收養己
(D)丁得與戊結婚,但不得收養己
統計: A(21), B(101), C(403), D(21), E(0) #3289018
詳解 (共 6 筆)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為一綜合題,同時涉及「禁婚親」與「收養」的限制,屬於民法親屬編的內容。
正確答案為 (C) 丁得與戊結婚,亦得收養己。
理由說明 (分步解析):
本題需要分兩個部分來判斷:第一,丁與戊的婚姻是否合法;第二,丁對己的收養是否合法。
第一部分:丁男與戊女能否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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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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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是丙的弟弟(或哥哥),二人是旁系血親二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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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是丙的配偶(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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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丁與戊的關係是「血親之配偶」,屬於旁系姻親二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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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禁婚親規定(民法 §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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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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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禁婚規定有兩個要件,須同時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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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親等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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輩分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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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檢視丁與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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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為二親等,符合「五親等以內」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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輩分方面,丁與其兄弟丙是同輩,而戊作為丙的配偶,與丁亦屬同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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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丁與戊的輩分相同,不符合禁婚規定的第二個要件「輩分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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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禁婚要件未完全成立,丁與戊之間並無婚姻障礙。
結論:丁得與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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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丁男能否收養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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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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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是己的父親丙的弟弟(或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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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丁是己的叔父(或伯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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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丁與己的關係是旁系血親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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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收養限制規定(民法 §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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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1073-1 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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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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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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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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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檢視丁與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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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是己的叔父(或伯父),己是丁的姪子,他們的輩分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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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是旁系血親三親等,符合「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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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該條文禁止的是輩分相同的旁系血親收養,例如兄弟姊妹之間不得相互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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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丁與己的輩分不相同,所以不符合該條文的禁止要件。法律並不禁止長輩收養輩分較低的旁系血親。
結論:丁得收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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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結論:
丁與戊因輩分相同,可以結婚。丁與己因輩分不相同,可以收養。因此,丁得與戊結婚,亦得收養己。選項 (C)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