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男、乙女婚後生下丙男、丁男。丙男成年後與戊女結婚,生下己男。在己八歲時,某日,丙男不幸 死亡,留下戊、己孤兒寡母,生活艱難。丁男經常予以關懷,遂與戊女日久生情,也與己男有良好互 動。丁男得否與戊女結婚?若戊同意,丁得否收養己?
(A)丁不得與戊結婚,亦不得收養己
(B)丁不得與戊結婚,但得收養己
(C)丁得與戊結婚,亦得收養己
(D)丁得與戊結婚,但不得收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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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01), C(403), D(21), E(0) #3289018

詳解 (共 6 筆)

#6185374
983I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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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0040
丁戊為二親等旁系姻親,且輩份相同,可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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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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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2177
補充:【輩分相同 ≠ 輩分相當】? 「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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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3439
第 983 條 與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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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2509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為一綜合題,同時涉及「禁婚親」與「收養」的限制,屬於民法親屬編的內容。

正確答案為 (C) 丁得與戊結婚,亦得收養己。

理由說明 (分步解析):

本題需要分兩個部分來判斷:第一,丁與戊的婚姻是否合法;第二,丁對己的收養是否合法。

第一部分:丁男與戊女能否結婚?

  1. 分析親屬關係:

    • 丁是丙的弟弟(或哥哥),二人是旁系血親二親等

    • 戊是丙的配偶(妻子)。

    • 因此,丁與戊的關係是「血親之配偶」,屬於旁系姻親二親等

  2. 適用禁婚親規定(民法 §983):

    • 依據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 此禁婚規定有兩個要件,須同時具備

      1. 五親等以內。

      2. 輩分不相同。

    • 我們來檢視丁與戊的情況:

      • 親等為二親等,符合「五親等以內」的要件。

      • 輩分方面,丁與其兄弟丙是同輩,而戊作為丙的配偶,與丁亦屬同輩

    • 因為丁與戊的輩分相同,不符合禁婚規定的第二個要件「輩分不相同」。

    • 既然禁婚要件未完全成立,丁與戊之間並無婚姻障礙。

    結論:丁得與戊結婚。

第二部分:丁男能否收養己男?

  1. 分析親屬關係:

    • 丁是己的父親丙的弟弟(或哥哥)。

    • 因此,丁是己的叔父(或伯父)。

    • 在法律上,丁與己的關係是旁系血親三親等

  2. 適用收養限制規定(民法 §1073-1):

    • 依據民法第 1073-1 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

      1. 直系血親。

      2. 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3.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 我們來檢視丁與己的情況:

      • 丁是己的叔父(或伯父),己是丁的姪子,他們的輩分不相同

      • 他們是旁系血親三親等,符合「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的要件。

      • 注意: 該條文禁止的是輩分相同的旁系血親收養,例如兄弟姊妹之間不得相互收養。

    • 因為丁與己的輩分不相同,所以不符合該條文的禁止要件。法律並不禁止長輩收養輩分較低的旁系血親。

    結論:丁得收養己。

綜合結論:

丁與戊因輩分相同,可以結婚。丁與己因輩分不相同,可以收養。因此,丁得與戊結婚,亦得收養己。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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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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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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