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侵害人民之訴訟權?
(A)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決定訴訟之程序與審級
(B)立法者得衡酌第三審救濟制度之功能,規定未逾一定利益數額之訴訟不得上訴第三審
(C)二元訴訟制度
(D)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複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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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343), C(151), D(2235), E(1) #133931

詳解 (共 4 筆)

#472264

 

釋字第 224 

 

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且同法又因而規定,申請復查者,須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始予強制執行,對於未經行政救濟程序者,亦有欠公平,與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之意旨有所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在此期間,上開規定應連同稅捐之保全與優先受償等問題,通盤檢討修正,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權及課稅公平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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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494
(C)釋字第 466 號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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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33
釋字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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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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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71263
未解鎖
(A)(B)J574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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