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拾得物於公告招領期間內,經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認領者,警察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警察機關於前述費用未受清償前,就該拾得物有:
(A)扣押權
(B)所有權
(C)使用權
(D)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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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86), C(13), D(1041), E(0) #231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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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4327
十、拾得物於公告招領期間內,經遺失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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