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非依法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之事項?
(A)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B)得選任輔佐人
(C)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D)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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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2), B(4192), C(342), D(575), E(0) #2127390
統計: A(1142), B(4192), C(342), D(575), E(0) #2127390
詳解 (共 10 筆)
#3720146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D)。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C)。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A)。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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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730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訴訟法§95Ⅰ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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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3540
刑事訴訟法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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