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那一個法律行為,依法不須以書面為之?
(A)土地買賣契約
(B)房屋所有權移轉契約
(C)設定土地地上權契約
(D)設定房屋抵押權契約
統計: A(3748), B(679), C(2229), D(847), E(0) #1982736
詳解 (共 10 筆)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A)土地買賣契約→債權行為
39 下列那一個法律行為,依法不須以書面為之?
(A)土地買賣契約
債權行為,但尚無處分權,縱獲得土地之移交,須登記使得處分
(B)房屋所有權移轉契約
處分行為(無因性,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設定土地地上權契約
處分行為(無因性,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設定房屋抵押權契約 .
處分行為(無因性,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我覺得A不用書面的理由應該是單純指「買賣」的這個行為
但是到之後要進行所有權移轉的時候才需要以書面為之
契約,債權行為(債權契約)。
一、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民法第153條)
(1)簡單的說,即「要約」加上「承諾」加上「合意」,契約即為成立。
(2)債權行為,經常會接觸到的契約行為,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3)契約是一種無形的概念,是當事人間抽象的法律關係。
契約本身是看不見、摸不到的。
契約書只是契約的證明文件而已,本身並不是契約。(A)
例如:借據是債權的證明,但本身並不是債權,契約不必有文書,
亦不是文書創設了契約,而是契約附帶產生了文書。
二、土地買賣,是債權行為,依法不須以書面契約為之。(A)
實例:
購屋者與屋主就價金,房屋標的物達成合意,即不能謂其買賣之債權契約
尚未成立。
(一)買受人(購屋者)可依民法第348條第一項之規定,
請求物之出賣人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履行使得購屋者取得該物所有權
之義務。
(二)契約原則上並無一定的方式,亦不必要有書面。
只是在複雜社會活動中,以書面訂立契約,對個人權益及訴訟上的保護具
有重要的證據力。
三、司法實例
裁判字號:69 年台上字第 1710 號
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06 月 05 日
要旨:
當事人締結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固非要式行為,惟對於買賣契約必要之點,
即價金與標的物之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否則其契約即難謂已成立。
物權行為
一、定義與範圍
係指以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
包括:物權契約(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和單獨行為(如所有
權的拋棄)。(B)(C)(D)
二、物權最大的特色
(一)具有絕對排他的效力
物權的得喪變更須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識的表徵,始可使其法律關係透明化
,減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保證交易安全。
(二)物權之變更
1 藉由公示方法,為其生效要件。
不動產產是以「登記」為其變動之公示方法,動產則是「交付」。
2 舉例
(1)債權契約之缺失
A出賣某屋予B,B對A享有債權(或稱債權契約),得向A請求
交付該屋, 並移轉其所有權,但不能取得對該屋的支配權。
A將該屋交付B時,B雖取得占有,但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
仍未取得所有權。
而後A又將該屋出售於C,C對A亦取得請求交付該屋並移轉所有
權的債權。
此時,該屋有數個債權(買賣契約),可同時並存且立於同等地位。
(2)物權契約之效力
假設A將該屋登記與C,C即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對C而言,此時B為無權占有,B不能以其和A先成立之買賣契約而
對抗C,亦不能對C主張有權占有該屋。
B僅能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A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
而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並非要式行為,其契約不以一定方式為必要,此種買賣只須由出賣人與買受人對買賣標的(土地、房屋)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蓋基於私法自治(釋四)、契約自由(釋五)原則,無論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等方式為之,均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