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9 條規定,桃園市、中壢市等縣轄市依法得置副市長1 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襄助市長處理市政。請問,這些縣轄市人口須滿多少人才能設副市長?
(A)25 萬人
(B)30 萬人
(C)35 萬人
(D)40 萬人
統計: A(1609), B(4512), C(1072), D(701), E(0) #526699
詳解 (共 10 筆)
| 第 57 條 | 鄉 (鎮、市) 公所置鄉 (鎮、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 (鎮、市) ,綜 理鄉 (鎮、市) 政,由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 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方 式進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這次行政考得有夠細..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有關副市長的部分
縣轄市:人口滿30萬人以上(第57條)
直轄市:副市長兩人,人口滿250萬人以上得增置副市長1人(第10條) <= 等於該區有三位副市長
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幾人?
(A)一人 (B)二人 (C)法無明文 (D)三人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4828答案:B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 現制下,直轄市副市長最多有幾人?
(A) 2 人(B) 3 人(C) 4 人(D) 5 人
地方制度整理
1.中華民國現行法規中,市制分為以下層級,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 市:隸屬於省之行政區,省虛級化後由中央政府實際管轄,與縣同級。
2.臺灣省為中華民國的一級行政區,實際管轄範圍包括臺灣的部分區域(不含臺北、新北、臺中、臺南、高雄與桃園六都)與其附屬島嶼、以及澎湖群島。全省共劃分為11縣 、3市(原依據省縣自治法稱「省轄市」,1999年地方制度法通過後,回歸憲法條文規定稱為市)。
· 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
現有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三市;皆劃在臺灣省之下,但由內政部監督其民政事務。 3.現今臺灣省縣轄市數目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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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 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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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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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轄市數 |
1 |
2 |
2 |
1 |
1 |
2 |
1 |
1 |
1 |
1 |
1 |
14 |
行政學真的什麼都能變考題
從行政法,憲法,公民,政治學,心裡學,人事考詮,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地方自治
行政學都全包了
不僅是本科高考會考的公策和公管
連其他像民政和人事行政也加進來考
真的是名符其實"跨"學科的領域阿
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4條之規定:「縣 (市) 政府置縣 (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 (市) ,綜理縣 (市) 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 (鎮、市) 自治;置副縣 (市) 長一人,襄助縣 (市) 長處理縣 (市) 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 (市) ,得增置副縣 (市) 長一人…」
因此,縣(市)政府均可置副縣(市)長1人;換言之,省轄市至少可置副市長1人(無關人口數,嘉義市也不是縣轄市,所以不適用人口30萬人以上才能置副市長的規定)
副+1
直轄市 250萬
縣市 125萬
縣轄市 30萬
國考好像一大部分是在考運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