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交通裁決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居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B)若當事人除訴請撤銷交通裁罰處分外,同時合併請求返還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駕駛執照,則該事 件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
(C)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原則上仍應經言詞辯論始得為之
(D)交通裁決事件起訴前免經訴願程序,但仍應由當事人於起訴前向原處分機關請求「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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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3), B(155), C(125), D(311), E(0) #627853

詳解 (共 7 筆)

#937729
(D)交通裁決事件起訴前免經訴願程序,但仍應由當事人於起訴前向原處分機關請求「重新審查」----x

考量交通裁決事件的案情,一般而言較為單純,如果起訴前還要先提訴願,程序冗長,恐怕會讓民眾望之怯步。所以,新法特別明定,當事人不服裁決,免經訴願程序,得逕行提起訴訟,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到起訴狀後,會先交由裁決機關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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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728
(B)若當事人除訴請撤銷交通裁罰處分外,同時合併請求返還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駕駛執照,則該事 件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 -------x(仍屬於交通裁決訴訟事件
 

按新法第237條之1第1項:「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為對於裁罰處分之撤銷或確認訴訟,另一部分則是對於相關事件可以合併請求返還。但若合併提起其他事件,仍須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該條第2項:「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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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727
(C)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原則上仍應經言詞辯論始得為之 ----x

第237條之7(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不採言詞辯論主義)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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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723
(A)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居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o

交通裁決事件應由具有行政法學專業的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而為便利民眾起訴,在交通裁決事件的管轄法院部分,除可向原裁決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外,也可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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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9085
有關交通裁決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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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8386
(A)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居所地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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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3620
難易度是怎麼分的啊,這題簡單到爆欸,竟然算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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