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繼承其先祖遺留之可建築土地一筆,各人持分依序為1/3、4/9、1/9、1/9,關於 該筆共有土地之出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同意出售即可
(B)甲丙同意出售即可
(C)甲丁同意出售即可
(D)乙丙或乙丁同意出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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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7), B(26), C(19), D(195), E(1) #505925

詳解 (共 3 筆)

#751621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即甲3/9+乙4/9=7/9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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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3406

甲與乙加起來已經到達7/9,

超過土地法第34-1條的逾2/3,

人數不予計算之門檻,

因此甲乙同意出售即可。

土地法第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其處分、變更及設定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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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2704
土法第34條之1的規定,共有土地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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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計算各共有人的持分,統一分母為9:
  • :1/3 = 3/9
  • :4/9
  • :1/9
  • :1/9
接著,檢視各選項中同意出售者的持分與人數:
  • (A) 甲乙同意出售
    • 人數:2人,未過半數(總共4人)。
    • 持分:3/9 + 4/9 = 7/9,超過三分之二(6/9)。
    • 結論因為持分超過三分之二,人數不需計算,因此甲乙同意即可出售
  • (B) 甲丙同意出售
    • 人數:2人,未過半數。
    • 持分:3/9 + 1/9 = 4/9,未超過三分之二。
    • 結論:不符合條件。
  • (C) 甲丁同意出售
    • 人數:2人,未過半數。
    • 持分:3/9 + 1/9 = 4/9,未超過三分之二。
    • 結論:不符合條件。
  • (D) 乙丙或乙丁同意出售
    • 乙丙:持分 4/9 + 1/9 = 5/9,未超過三分之二。
    • 乙丁:持分 4/9 + 1/9 = 5/9,未超過三分之二。
    • 結論:兩種組合都不符合條件。
因此,唯一符合《土地法》規定,可以合法出售共有土地的選項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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