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心理衡鑑所獲得資料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倫理原則?
(A)在法庭上擔任專家證人時,可在未事先獲得案主同意的情形下提供測驗結果
(B)在心理衡鑑課堂上報告時,將可辨識案主的資料移除
(C)在更新版的測驗工具發表後,最好使用新版的測驗工具進行評估
(D)大學畢業前夕,利用大一所做的職業興趣探索結果,建議案主尋找某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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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0), B(14), C(12), D(692), E(0) #2417864

詳解 (共 5 筆)

#4638167
個案保密原則的例外包括:危險預警與保護、...
(共 1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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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409

「測驗資料的公開:個案/病患未表明願意公開數據,心理學家僅能在法律或法庭的要求下提供測驗數據」(APA, 9.04b)

以上出自心理評估——在諮商中的應用(黃政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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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9099
不曉得2023年12月立院三讀刑事訴訟法 增「心理師拒絕證言權」,會不會影響A選項的描述或這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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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心理師的拒絕證言權,另也為周全檢察官可用於緩起訴處分的處遇措施,將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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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新聞供參:https://udn.com/news/story/7314/76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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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2144
回覆樓上: 大學畢業前夕,利用大一所做的職業興趣探索結果,建議案主尋找某類工作,不對是因為大一的資料已不符合個案現況,應重新評估,不應用來直接對畢業生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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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0859

為什麼「(D)大學畢業前夕,利用大一所做的職業興趣探索結果,建議案主尋找某類工作 」不對啊?因為給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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