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縣(市)議會開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於縣(市)政府於休會期間所移送之覆議案,應待下次定期會開會時
再行作成決議
(B)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若會期屆滿而議案仍未議畢時,得應縣(市)議
會議長單獨之要求延長會期
(C)若縣(市)預算案之覆議案結果為原決議失效,縣(市)議會得移請縣
(市)政府重行提案
(D)縣(市)議會若經議長請求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得召集臨時會
統計: A(32), B(119), C(159), D(1107), E(0) #1983776
詳解 (共 7 筆)
關於縣(市)議會開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對於縣(市)政府於休會期間所移送之覆議案,應待下次定期會開會時再行作成決議
地制法第39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B)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若會期屆滿而議案仍未議畢時,得應縣(市)議會議長單獨之要求延長會期
地制法第34條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
(C)若縣(市)預算案之覆議案結果為原決議失效,縣(市)議會得移請縣 (市)政府重行提案
地制法第39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D)縣(市)議會若經議長請求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得召集臨時會
地制法第34條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
地方制度法 第34條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
|
延長會期 |
a.應直轄市長之要求 b.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十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
a.應縣市長之要求 b.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五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
a.應鄉鎮市長之要求 b.由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五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