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被告甲經逮捕後,於檢察官乙偵查中,自白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認甲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提起公訴。第一審審理期間,甲委任丙律師為辯護人,丙為甲辯護,向法官丁稱,甲於偵查中,是遭 強暴、脅迫後才自白犯行。就甲在偵查中之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應由何人指出證明方法?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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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530), C(39), D(16), E(0) #3311957

詳解 (共 5 筆)

#6221332
(B)
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第3項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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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5706

偵查中就是檢察官要證明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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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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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3164

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舉證責任的分配。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有罪。當辯護律師質疑自白是非自由意志下取得時,法律規定提供該證據的檢察官(乙)必須負責證明自白是合法的、出於自願的,否則法院不能將該自白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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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3692

第156 條第三項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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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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