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下列關於選舉罷免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B)有選舉權人必須在各該選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才能成為選舉人
(C)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人民依法罷免之
(D)選舉訴訟由行政法院受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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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277), C(2904), D(87), E(1) #132486

詳解 (共 6 筆)

#11118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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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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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86

A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B
選舉權人各該選舉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D
選舉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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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96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10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管轄。

§112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但關於
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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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3085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在中華民國自由...
(共 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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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693
(D) 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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