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憲法本文第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之自由,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圖畫不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
(B)為保障言論自由,可以預先審查言論內容
(C)刑事誹謗罪之被告需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D)法人於本質上相符合的範圍內,可享有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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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73), C(602), D(1909), E(0) #134012
統計: A(50), B(73), C(602), D(1909), E(0) #134012
詳解 (共 6 筆)
#577455
C選項的錯誤原因是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摘錄如下:
刑法同條(310)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所以,被告無須證明內容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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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807
釋字509的說法絕對不是指不用證明,是指若能提出足夠程度的證據,證明在某些條件下能夠讓人認為(誤以為)毀謗之事是真實的,就不能以誹謗的罪名去指控他(否則太嚴厲了)。
大法官解釋簡而言之就是:大法官認為誹謗罪所不罰(保護)的是「真實的言論」而非「誹謗之人」
可是C還是必要去做的事呀! 只能說這題只有出題者心裡知道再考什麼吧,故意挖洞給人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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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42
第三百十條(誹謗罪)
|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單純考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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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097
C 不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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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8222
確信!只要確信,不用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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