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拾得遺失物之人,對於以下情形得以請求報酬?
(A)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B)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
事者
(C)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D)有受領權之人為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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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51), C(36), D(526), E(0) #931002
統計: A(40), B(51), C(36), D(526), E(0) #931002
詳解 (共 1 筆)
#1332906
民法
第8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A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C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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