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某位教保員,在某一學年度中,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依「公立幼兒園契 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應接受何種考核?
(A)年終考核
(B)專案考核
(C)平時考核
(D)績效考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5), B(622), C(84), D(205), E(0) #1339446

詳解 (共 4 筆)

#2702548
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5條...
(共 2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4776636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5條

契約進用人員應接受考核;其考核類別如下:

一、平時考核:應就平時之工作、操行、敬業精神、工作成效、出勤紀錄等項目考核,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予記錄,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年終考核:應就敬業精神、團隊精神、工作成效、專業知能、出勤紀錄、獎懲情形、完成本條例及幼照法規定相關研習時數及平時考核情形等,綜合考核。

三、專案考核:契約進用人員有重大違失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受刑事處分或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時,應辦理專案考核。

9
0
#1424344
第  十四   條           ...
(共 42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6072819
法規修改了
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第 15 條
契約進用人員應接受考核;其考核類別如下:
一、平時考核:應就平時之工作、操行、敬業精神、工作成效、出勤紀錄等項目考核,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予記錄,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年終考核:應就敬業精神、團隊精神、工作成效、專業知能、出勤紀錄、獎懲情形、完成本條例及幼照法規定相關研習時數及平時考核情形等,綜合考核。
三、專案考核:契約進用人員涉有重大違失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或受刑事處分時,應辦理專案考核。
契約進用人員平時有合於獎懲基準之具體事實者,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第一項第二款年終考核之細目及前項獎懲基準,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契約進用人員有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形者,直屬主管應與其面談,就園務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60959
未解鎖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
(共 29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