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哪一項敘述不符合當今教育部訂定「學校輔導工作場所 設置基準」?
(A) 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B) 國小輔導室,應設置遊戲治療室。
(C) 應有警鈴設備。
(D) 應有等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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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670), C(46), D(111), E(0) #1308606

詳解 (共 2 筆)

#1363835
一、本基準依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學校輔導工作場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有特殊因素致執行困 難,經報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 (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三)應有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並得視需要增設輔導諮 商相關媒材及空間;其空間應具隱密性與隔音效果,且合計不得 小於十平方公尺。 (四)應有等候空間。 (五)應有保存學生輔導相關資料、測驗工具及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 並由人員專責管理。 (六)其他: 1.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應在明顯可及處,設置警鈴 等警示設備。 2.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及等候空間,應明亮、整潔 及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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