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應以下列何者論之?
(A)過失
(B)減輕其刑
(C)不罰
(D)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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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 C(3), D(67), E(0) #3676138

詳解 (共 3 筆)

#7132605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應以下列何者論之?
(A) 過失❌
(B) 減輕其刑❌
(C) 不罰❌
(D) 故意✔️
  1. 這是關於刑法中犯罪主觀要件,特別是故意的類型的定義問題。
  2. 根據《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間接故意論。」
    • 預見其發生:行為人知道結果可能會發生。

    • 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持容忍、不在乎的態度(即「發生了也沒關係」)。

  3. 這種主觀心態,在學理上稱為「間接故意」(或稱擇一故意、不確定故意),但在刑法上,間接故意仍屬於故意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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