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意旨,有關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得規定媒體之報導有錯誤時,權利受侵害之人可要求媒體更正
(B)法律得要求廣播電視舉辦公職候選人之政見辯論
(C)該權利是憲法所保障的表現自由之一環,得由人民直接向傳播媒體主張
(D)無條件允許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將對傳播媒體的編輯自由造成過度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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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1615), C(2838), D(1774), E(0) #2965410
統計: A(141), B(1615), C(2838), D(1774), E(0) #2965410
詳解 (共 10 筆)
#5571307
(B) 法律得要求廣播電視舉辦公職候選人之政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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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D) 無條件允許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將對傳播媒體的編輯自由造成過度干預
---釋字364號的解釋
---釋字364號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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