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應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備查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與其他直轄市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者,應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 關備查
(B)直轄市自治條例經市議會議決通過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中央各該 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C)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D)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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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29), C(15), D(8), E(0) #3866547
統計: A(58), B(129), C(15), D(8), E(0) #3866547
詳解 (共 5 筆)
#7347941
(B)直轄市自治條例經市議會議決通過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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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法26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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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664
A
第 24-1 條 與其他自治團體之合作
I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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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
第 26 條 自治條例
I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II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III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IV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B
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C
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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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491
A) 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20條,直轄市間的協議或契約,應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B) 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與第30條,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時,直轄市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C) 錯誤: 縣(市)規章之規定較複雜,依第30條,規章(自治條例、規約等)發布後應報請中央「及」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D) 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30條,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B) 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與第30條,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時,直轄市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C) 錯誤: 縣(市)規章之規定較複雜,依第30條,規章(自治條例、規約等)發布後應報請中央「及」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D) 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30條,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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