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查封動產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 2 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金錢。 此係為直接保障何種憲法權利?
(A)工作權
(B)家庭團聚權
(C)訴訟權
(D)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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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1), D(131), E(0) #3664377
統計: A(0), B(1), C(1), D(131), E(0) #3664377
詳解 (共 4 筆)
#7097136
依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查封動產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 2 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金錢。 此係為直接保障何種憲法權利?
(A) 工作權❌
工作權保障人民選擇職業、從事工作的自由。雖然生存可能需要工作,但這條規定是直接提供生活必需金錢,而非保障其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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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家庭團聚權❌
家庭團聚權保障家庭生活的完整性與核心家庭成員的團聚。雖然規定中也涵蓋「共同生活之親屬」,但其根本目的是保障生活所需,因此是屬於生存權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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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訴訟權❌
訴訟權保障人民有請求法院救濟的權利。強制執行是訴訟程序後的程序,但第 52 條的規定與保障人民能夠提起訴訟的權利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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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生存權✔️
釋字第 596 號解釋理由書闡明,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以及其他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物,係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生存權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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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96 號 民國 94年5月13日
理由書 .... 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以及其他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物,並於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又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等規定,雖因此限制債權人之債權之實現,但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生存權所必要,尚無違於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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