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關於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稅款之申請退還,下列何種說明正確?
(A)得自知悉錯誤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B)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C)稅捐機關得依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之時間順序,決定退稅之比例
(D)溢繳之稅額,不能按日加計利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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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78), C(4), D(13), E(0) #682958
統計: A(16), B(278), C(4), D(13), E(0) #682958
詳解 (共 1 筆)
#5357903
I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II 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110.12.17修法
B選項應改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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