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對於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B)投票日前10日內,不得發布有關候選人之民意調查資料
(C)無競選經費上限之規定
(D)不得接受大陸地區人民之競選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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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5), B(251), C(2782), D(124), E(0) #159275
統計: A(865), B(251), C(2782), D(124), E(0) #159275
詳解 (共 7 筆)
#12680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八條(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一億元之和。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一億元之和。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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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320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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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871
人口總數70% x 20 + 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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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89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二十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
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
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
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
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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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119
A為什麼不可以?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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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0795
公職選罷法
第 53 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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