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任期與連任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每屆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B)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 30 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 26 歲
(C)候選人須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
(D)參與補選且當選之任期,不納入連任屆次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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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73), C(85), D(1033), E(0) #3151490
統計: A(12), B(73), C(85), D(1033), E(0) #3151490
詳解 (共 2 筆)
#6016647
(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
➡️選舉人年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30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26歲。
(C)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跟公投法第8條作比較哦➡️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
一個是有選舉權人,一個是能公投的人➡️不要搞混居住時間
(D)可以從地制法82條補選來看➡️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10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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