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情形?
(A)直轄市政府雖有執行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執行不當而有必要時
(B)直轄市政府對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延不執行而有必要時
(C)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
(D)直轄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審議,就未審議完成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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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86), C(775), D(119), E(0) #3151495
統計: A(207), B(86), C(775), D(119), E(0) #3151495
詳解 (共 3 筆)
#5940596
地制法 第38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B】或執行不當【A】,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第40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D】,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第 24-1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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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4296
補充 C選項
地制法 第21條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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