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
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依法得由那一部會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
予以利息補貼?
(A)內政部
(B)財政部
(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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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7), B(292), C(342), D(670), E(0) #1352354
統計: A(1777), B(292), C(342), D(670), E(0) #1352354
詳解 (共 4 筆)
#2686195
A.購屋貸款及土地貸款相關-內政部
B.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相關-財政部
C.災民於災前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相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相關-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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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973
災害防救法
第44-1條 [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自用住宅之抵償貸款]
#1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不堪使用者
,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內政
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
#2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補貼利率、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致不堪
使用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3 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
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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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416
災害防救法 第 44-1 條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補貼利率、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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