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 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依法得由那一部會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 予以利息補貼?
(A)內政部
(B)財政部
(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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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7), B(292), C(342), D(670), E(0) #1352354

詳解 (共 4 筆)

#2686195

A.購屋貸款及土地貸款相關-內政部

B.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相關-財政部

C.災民於災前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相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相關-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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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973

災害防救法

44-1 [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自用住宅抵償貸款]

#1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不堪使用者

   ,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內政

   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

#2 前項利息補貼範圍方式程序補貼利率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致不堪

   使用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3 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

   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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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416
災害防救法 第 44-1 條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補貼利率、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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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7625
(災防法111/06/15 修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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