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違反消防法之行為,何者經依法連續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仍不改善者,得依行 政執行法處以怠金。逾期不改善,並得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 源?
(A)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場所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維護
(B)陳列、銷售非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管理權人
(C)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之管理權人
(D)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之管理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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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8), B(301), C(645), D(489), E(21) #1352357
統計: A(1178), B(301), C(645), D(489), E(21) #1352357
詳解 (共 9 筆)
#221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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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6751
| 法規名稱: | 消防法 EN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消防法中連續處罰的條文
| 42 |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
| 42-1 |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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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901
依現有法規來看
此題應無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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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450
現行法規已"無"連續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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