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違反消防法之行為,何者經依法連續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仍不改善者,得依行 政執行法處以怠金。逾期不改善,並得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 源?
(A)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場所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維護
(B)陳列、銷售非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管理權人
(C)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之管理權人
(D)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之管理權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78), B(301), C(645), D(489), E(21) #1352357

詳解 (共 9 筆)

#2212294

消防法37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44
0
#5385999
連續處罰的條文只有: 第6條 第一項跟...
(共 2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3403789
C也是,答案修正A、C消防法 (108/...
(共 3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7
#6076751
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消防法中連續處罰的條文
42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42-1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8
0
#4614129
答案應該只有A哦可以去看《各級消防主管機...
(共 1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6111901

依現有法規來看


此題應無正確答案
4
0
#1548727
行政執行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
(共 3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7336450
現行法規已"無"連續處罰之規定。
0
0
#1548730
檢視現行法條第 32 條經間接強制不能達...
(共 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19742
未解鎖
答案應該只有A哦可以去看《各級消防主管機...

(共 1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