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爆竹煙火流向申報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專業爆竹煙火成品之流向登記,應載明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電話及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B)業者應於次月 15 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之紀錄
(C)紀錄應至少保存 5 年
(D)一般爆竹煙火成品之流向登記,若單筆或一個月內同一登記對象或同一登記地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管制量,應載明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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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1), B(323), C(329), D(417), E(0) #1352355
統計: A(761), B(323), C(329), D(417), E(0) #1352355
詳解 (共 4 筆)
#1491885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1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登記,得以書面或於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系統為之。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登記流向,應依品目分別載明下列資料:
一、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
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事項。
二、專業爆竹煙火成品:出貨對象、活動名稱與地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事項。
三、一般爆竹煙火成品:
(一)單筆或一個月內同一登記對象或同一登記地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管制量: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地址(如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電話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二)前目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出貨對象姓名或名稱、電話及所在
之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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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8634
第 20 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場所與輸入者,及
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其負責人應
登記進出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之種類、數
量、時間、來源及流向等項目,以備稽查;其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並應
於次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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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0455
@爆竹煙火施行細則第9-1條:
1.達中央主管機關管制量之氯酸鉀、過氯酸鉀、成品、半成品、原料:電地稱。
2.爆竹煙火成品:
(1)同一個月 電地稱。
(2)一般 電市稱。
(3)專業:地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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