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抵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抵銷為單獨行為
(B)無擔保之債務與有擔保之債務,彼此不能主張抵銷
(C)因過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不得主張抵銷
(D)抵銷為法定債之消滅原因,當事人間不得以特約禁止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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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39), C(163), D(46), E(0) #388909

詳解 (共 7 筆)

#584199
C,依339條反面解釋,因過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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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049

最高法院 26 年度渝上字第 450 號判例:「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但書所謂,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係指互相抵銷即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者而言,以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互相抵銷,並不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原判決謂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依其性質不能抵銷,其見解未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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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433


第 339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所以答案©有點在玩文字遊戲,陷人於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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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759
依民338規定禁止扣押之債不得抵銷及339條規定侵杈行為之債不得抵銷和第340向第三人給付之債不得抵銷民法341條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不得抵銷,法無明文規定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彼此不能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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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782
原來如此,感謝Ry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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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647
B有誰能幫忙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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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42
C是因為過失侵權行為與法條339的故意侵權行為不一樣,所以錯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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